关于市直和环翠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
时间:2020-05-28 00:00
作者: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
市直和环翠区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威政发〔1999〕28号),对市直和环翠区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异地居住、出差、探亲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作、生活需要在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一年以上(以下简称异地居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档案托管人员由档案托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或环翠区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批准备案。
二、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选择诊治医院时,由本人填写《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登记表》(见附件),选择居住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本人定点医院(必须是乡镇以上公立医院)。被选定医院同意盖章,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复核盖章后,由本人所属单位报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或环翠区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备案。定点医院每年选择一次。
三、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时,须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威海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电话:0631-5202013,环翠区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电话:0631-5201338。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四、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因所选定点医院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需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急诊的由急诊医院出具急诊证明)。
五、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由本人现金支付,每年11月底前将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住院收费清单、转诊转院证明(急诊证明)、收费单据等凭证资料交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12月份集中到市或环翠区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报销手续。凭证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
六、参保人员的医保IC卡在办理异地居住手续时,交由所属单位保管,报销医疗费用时由单位经办人持卡结算,其个人帐户资金于次年第一季度清退给本人。
七、出差、探亲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急症住院的,应及时告知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应于病人入院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急症住院诊断、所住医院报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八、出差、探亲急症住院的参保人员出院后,由所属单位携带急诊病历、住院一日清单、发票、本人医保IC卡、单位开具的出差探亲证明,每月1-10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需先自付20%。
九、出差、探亲患急症住院的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医疗费,由参保单位自行解决。
上一篇: 健康科普——如何清洗果蔬上的残留农药?
下一篇: 健康科普——食品安全常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