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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行信用负面惩戒措施的意见

时间:2021-01-29 00:00

作者: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


2020年12月份以来,国外疫情加速扩散蔓延,国内部分地区出现多点散发及局部聚集性疫情,疫情反弹风险进一步加大,为持续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信用积极作用,严密防范冬春季疫情反弹风险,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出台信用惩戒措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对相关人员工作不力、常态化防控措施不落实的行为,扣个人信用分10分;对不服从安排、脱岗离岗、临阵脱逃的,扣20分。

二、个人进入医院、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或不配合测温、亮码的,扣5分。
 

三、对返乡人员不配合上报信息,不按规定提前报备的,扣5分。
 

四、对殴打、谩骂防控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五、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
 

六、对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交易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
 

七、企业、个体业户未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消毒等防控措施的,扣5分。
 

八、冷链食品相关单位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等其他行为,均扣10分。
 

九、“应检尽检”人员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核酸检测的,扣法人和个人各5分。
 

十、企业举办各类会议活动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扣5分、10分、20分。
 

十一、各级疫情防控督导组发现反馈的问题,企业、个体业户、个人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扣10分、20分、30分。
 

 

本意见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