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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字〔2013〕8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社会事业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威政发〔2013〕60号),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扶持 在全市被确定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卫生室,积极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所辖各镇(街道)当年实际参保居民人数和上年度居民人均门诊次数,按规定的一般诊疗费标准,计算各镇(街道)当年的一般诊疗费总额,拨付给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村级卫生室的实际门诊次数,拨付给村卫生室。 一般诊疗费总额不列入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总额预付指标。实行当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结算方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一般诊疗费结算协议,明确工作量指标、费用定额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村级卫生室进行考核管理,并根据其工作情况及时将费用拨付到位。 二、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临床治疗方面的优势,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更快地发展,对在各级中医院就医的参保居民实行优惠措施。参保居民在各级中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即三级中医院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二级中医院执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各级中医院住院和特定门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同级别医院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扩大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定额结算制度覆盖范围 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定额结算制度覆盖对象扩大到所有参保居民。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定额结算病种,不分缴费档次,执行同一结算标准,享受统一待遇。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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