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信用赋分标准——医护人员篇
时间:2020-05-04 10:24
作者: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
一.职业道德方面
1.在医疗卫生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扣30分。
2.在医疗卫生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规定的,扣30分。
3.对患者实施性骚扰或者与患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扣50分。
4.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扣20分。
5.在就诊过程中不尊重患者民族、性别、职业及知情权,不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的,扣30分。
6.违规外出行医;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30分。
7.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隐匿、伪造或者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扣30分。
8.服务态度差,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现象的,扣20分。
二.工作纪律方面
1.擅自脱岗、离岗、串岗,无故不上班,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扣20分。
2.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影响工作管理秩序的,扣20分。
3.违反禁酒令及其它公车管理规定的,扣50分。
4.在各种评议,评优活动中行贿、索贿的,扣50分。
5.为他人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经查实视情况扣10—50分。
6.因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为医院造成严重损失的,经查实视情况扣50—100分。
三.社会公德方面
1.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的,经查实扣20分。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的,经查实扣20分。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经查实扣20分。
4.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经查实扣20分。
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工作纪律的失信行为,视情况严重程度扣10—100分。
四.医疗事故方面
1.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经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扣100分。
2.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经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的,扣50分。
3.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经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的,扣30分。
4.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经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扣10分。
医护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卫生健康信用加分:
1.因职务行为受县市级以上政府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加50—100分。
2.有拾金不昧行为的,价值在100—5000元的,加20分;价值在5000(含)元以上的,加50分。
3.有见义勇为行为,但未达到市级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加50分。
4.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公益事业的,加10—100分。
5.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每4小时加10分。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荣获前三名的,区级加20—40分,威海市级加50—70分,省级以上加80—100分。
7.医院获得的国家、省、市授予的重大荣誉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记入医院法人代表“海贝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各医疗单位可根据实际,按照科学合理、职工公认的原则,对信用加分、减分项目进行补充完善。对全区重点工作可加大赋分权重,新增加减分项目需要经区社会信用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医护人员信用加分、减分情况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在医院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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