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残疾人联合会 威人社发〔2014〕45号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政府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级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威政发〔2013〕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困难群体包括: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含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和城市"三无"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二、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照每人每年23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他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标准,根据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三、特殊困难群体领取政府补助的程序为: 特殊困难群体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并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参保缴费的特殊困难人员不享受居民医保政府补助。 民政、残联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对当年特殊困难群体进行资格认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交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情况,将已缴费人员名单反馈财政、民政和残联部门。 财政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和相关情况安排政府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残联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发放至已参保缴费的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和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6月27日

05-28

2020

< 12345 > 前往

新闻动态  THE PARTY COLU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