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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医疗费用实行定额

威社保发〔2014〕15号 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关于对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 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的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降低医保基金支出,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定额结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2〕4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鉴定工作中,推行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并对其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的人群为: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60周岁(含)以上的参保居民。今后,根据工作情况,逐步扩大纳入范围。 二、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每人每年原则上开展一次。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资格鉴定或复查时,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并告知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指导其填写《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申请备案表》(见附件),实行单独管理。 三、参保人员进行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所需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在定额结算标准以内的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不负担,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超过定额结算标准的部分个人均不负担。 四、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五、各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开展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结算办法和结算标准。 六、开展多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是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注重运用诊断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治疗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七、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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