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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居民

威人社字〔2013〕8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威政发〔2013〕6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衔接,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统一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居民,自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在校学生,2013年9月—12月保费的补缴标准为每人10元,补齐后,自2013年9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从2014年起,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30日以后参保的,自参保后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居民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其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相应规定结算。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只执行一次起付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年度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年度结算。其中,属于新农合参合居民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其2013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统一于2013年12月31日24时进行结账处理,对其2014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录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本人按2014年缴费档次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跨年度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2013年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有关政策,纳入相应信息系统报销。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2013年12月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医疗费申报结账时间统一为12月20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的报账程序仍执行现规定;新农合医疗费要报送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威海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医疗费先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新农合系统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对2013年12月21日至31日以及2014年纳入新农合信息系统报销的医疗费用,随2014年度每月正常报账时一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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